自然资源部印发《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附件 :
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docx
附件
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土地利用
计划指标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精神,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正向激励的原则,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优中选优,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示范引导作用。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客观、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工作实际。
坚持适度向中西部倾斜的原则,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适度向中西部倾斜。
二、奖励条件
(一)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每年国务院大督查和日常督查确定的,落实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优先考虑受到国务院大督查表扬的地区。
(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和土地利用计划在线监管数据,以及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结果,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用地指标使用方向和结构合理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地区。
(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和GDP分析测算及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单位土地投入产出高、经济效益好,同时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好,且批后供地率高、闲置土地少的地区。
(四)土地利用秩序良好。除国家和省级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市(地、州、盟)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低于500亩、县(市、区、旗)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低于100亩,未被自然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约谈或启动问责,未发生被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立案、挂牌督办案件。
三、奖励地区评审程序
(一)确定奖励省份范围。自然资源部在每年年初,按照奖励条件,从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进度、用途结构、利用效益、存量挖潜以及协调匹配程度五方面,对各省(区、市)上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将前10名的省(区、市)纳入奖励范围,并在系统内进行公示。
(二)确定奖励市县名单。纳入奖励范围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奖励条件评选1个市(地、州、盟)或2个县(市、区、旗)作为奖励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推荐名单和推荐理由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对奖励单位进行审核,并在系统内进行公示,期满后将奖励名单报国务院办公厅。
四、奖励措施
自然资源部依据奖励名单,按照每个市(地、州、盟)奖励用地计划指标5000亩,或每个县(市、区、旗)奖励2500亩的标准,在编制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将奖励的计划指标单独列出,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并下达到各省(区、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奖励的用地计划指标单独下达到受奖励的市(地、州、盟)或县(市、区、旗)。
奖励的用地计划要优先用于基础设施、社会民生和新兴产业等建设,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
五、做好宣传解读和跟踪落实
加强奖励政策及奖励成效的宣传解读。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跟踪了解被奖励地区土地计划安排使用情况,督促地方用好奖励土地计划。被奖励地区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和好经验、好做法,奖励效果及时报自然资源部。
|内容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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